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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拥有数字货币牌照发行YCC虚拟币?实为集资诈骗

来源: 鹰鉴    2019-12-16 17:08:02   参与跟帖 0    浏览次数:120
  

反传销之窗网发布:11月29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以“虚拟货币”为噱头,进行集资诈骗的案件。被告人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虚拟货币”投资项目,承诺兑现高回报率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151万余元,造成公众经济损失近900万元。



2017年3月21日,李某注册成立山东元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元金公司),并让被告人甄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随后,李某与其邀集的栗某、温某、孙某共同确定公司经营模式,推出了元宝理财计划,自称是一个“分红+虚拟币”的模式。是一个多种收益方式,低投资、高收益的理财产品。


元金公司规定,投资人在“网络商城”里面购买“矿机”,矿机每天就能够自动挖宝,产生“元宝币”(YCC虚拟货币),每日获取投资额1.3%到2.0%不等的静态收益。


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推荐发展他人入金,按推荐层级获取被推荐人入金额1%到20%不等的动态收益,以及0.5%到6%不等的团队静态分红奖。


产生的收益除了可以提现外,也可以在“元金网络商城”里面购买酒、阿胶、养生品、大蒜、小米等商品。


2017年6月份以来,元金公司在济宁万达写字楼租赁办公场所,通过建立招商群、在出租车、火车站广场广告牌、济宁晚报等媒体发布广告、组织启动大会虚构参会人员身份等方式,大肆虚假宣传。


在实施上述诈骗行为过程中,为持续吸收公众资金,除了在诈骗同时通过兑现承诺返利方式返还被害人部分收益外,李某等人还大肆夸大元金公司,自称告诉旗下拥有五家上市子公司,涉及酒业、阿胶、农产品等多种产业,并公开虚假宣传公司拥有数字货币和物联网牌照。


期间,栗某、温某、李某、孙某实际掌管公司的运营及吸收资金的支配、使用,被告人甄某作为挂名法人,仅领取一月工资5000元,并在栗某、温某、李某的安排下进行出面签订合同及部分接待客户工作。


至案发,元金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2151万余元,造成社会公众实际经济损失896万余元。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甄某在其朋友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天,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涉嫌犯集资诈骗罪刑事拘留。


8月28日,任城区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甄某犯集资诈骗罪,向任城区法院提起公诉。任城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甄某伙同栗某、温某、李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投资项目、承诺兑现高回报率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151.64万元,造成公众经济损失89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最终,任城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甄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并责令其在非法所得范围内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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