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案件二 案件三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执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以经营教育培训产业为名,推出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引诱社会公众购买其理财产品。 以实体餐饮店为载体,向社会公开宣传门店会员卡、储值卡等,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分红回报,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原因,无法返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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