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名为“益百分”的品牌微商在朋友圈热卖,据代理商宣称益百分多款产品不仅能够治疗疾病,成为代理商还能迅速迅速致富。随后,本网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调查。据了解,益百分是深圳市益百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董事长是陈杭州。多层级奖金制度涉嫌传销近年来,随着社交电商的兴起,以云集为代表的社交电商模式成为了“直销/传销”企业标榜自身的“外衣”,益百分也不例外,在社交电商外衣下,通过层级经销体系的搭建,驱动企业的增长。据了解,益百分的价格体系中,分为新入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以及“总代”,其中“总代”为最高级别代理,据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显示,在成为益百分“总代”后,除了正常的出货差价外,公司会有额外的返点,每盒销量返点为8元,同时,累计5000盒产品一次性返利4万。更厉害的是,除了销售返点,公司还提供“管道收入”。所谓“管道收入”,实际上则是上层级代理人对下层级代理人的收入“抽成”。据反传防骗联盟报道,成为总代后,除了正常出货差价外,公司还有额外的返点奖金奖励,一盒产品返点8元,不限时累积5000盒产品一次性返利4万。同时可以拿平级奖金,也称管道收入、被动收入,在奖金分配上采用“666”“533”两种方式。益生君采用666,其他产品采用533。例如A是总代,发展了B,B发展了C,C发展了D,B、C、D三人都成长为A伞下的总代,那么,D拿一盒益生君,A、B、C三层都可以分别获得6元收入,D拿一盒其他产品,C可获得5元,A、B可分别获得3元,以此类推。该视频中,这位“总代”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每盒返点6元计算,如果层级代理拿货量为2000盒,那么,“总代”就可获得3.6万元的奖金,而且,“总代”下的代理数量是没有限制的,也就是说,业务线越多,“分红”也就越多。实际上,号称“社交电商”的益百分,是在层级经销下通过不断“拓展业务线”的方式获取增长,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对传销行为有着明确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多款产品宣传有功效涉嫌虚假宣传经查,本网发现,深圳益百分生物有限公司成立五年时间只推出了“益生君”、“天天艾”、“暖暖灸”、“小花样”、“101轻体日记”五款产品。本网在百度贴吧、微博、微信朋友圈等渠道也发现一些益百分经销商发布的产品反馈,大家对益百分的产品功效认同度非常高,其中也不乏益生君降尿酸、治过敏、治腹泻的案例。对于益百分最近推出的新品轻体日记101,也有除了减肥之外还能降血脂的反馈。而在不少分享益百分群里,大家喜闻乐见并经常提起的是,有一位名叫婉伶的代理在杭州产品发布会上向大家展示了自己用天天艾调理好多名患者的鼻炎、湿疹、咳嗽、过敏、发烧、荨麻疹等问题,案例中还不乏调理好慢性支气管炎、淋巴结肿大、牙痛、链球菌感染、降血脂等问题,但同时她也强调,自己没有任何中医执照,只要对中医有一定了解就可以实现傻瓜式操作。随后本网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的官方并没有查到以上产品的具备功效信息。除此之外,本网在企业查查发现,该企业在今年7月,因为不正当竞争被罚款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也规定食品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名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微商营商环境监管有待提升近年来,电子商务新形态不断产生,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形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况日益增多,也带来了很多消费维权新问题。比如,由于缺乏信用保证体系,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有些微商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此外,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等情况也比较突出。有些微商还趁机进行非法传销。而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微商的违法行为既难界定,处罚也往往较轻。依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量刑标准。微商由于其临时性和隐蔽性特征,屡屡避免了处罚。而《禁止传销条例》与现在的传销发展相比已远远落后,目前传销监管主要依靠工商部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各部门配合执法、联合执法。业内人士表示,从事商事交易应符合一定的商事交易的登记规范,这既是商事交易中对外公信力的体现,也是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依据,但微商的商事主体界定并不明确。此外,微商们选择的交易形式也多种多样,行业规范未能形成,导致微商交易混乱而缺乏约束,信用难以保障。不仅如此,作为初具商事主体形式的交易主体,微商还缺乏规范的财务制度,而微商的利润一定程度上来自于税务的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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