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传销之窗网发布:对于老赖,法院都是要公开的,并且让大家知道的,昨天突然看见运鸿公司发了这个通知:
原文如下:
原文如下:
武穴市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9)鄂1182执1701号 运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金州区站前街道佳 禾绿化中心申请 执行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 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 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 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 施。
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 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李玉保不得实施以下高 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 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 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 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 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 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 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 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 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删除失信信息的,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令同时解除。
最后小编在本地与法院执行庭法官沟通,法官回答:只要原告要求法院撤销就可以了,被告与原告协商,兑现或者被告向原告承诺了什么时候兑现都可以撤销。在查询这公司时,我们还看到了9条关于状告这公司都案件(点击图片可以放大看)
说到这里就明白了,这个消费限制令是存在过的,网络上报道的就是真的,不是谣言了。而天眼查,企查查属于第三方平台,还没有来的及撤销。目前要看的赶快去天眼查,企查查看,估计本文发出后,要不了多长时间就没有了。因此“运鸿公司”的这个通知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了!他们不发这个声明,连我们都还不知道这事,发了就显得有点画蛇添足,多此一举,至于要掩盖什么,大家想,不评说!本文都是公开信息,只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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